后来,喀佑斯调请工程师来兰,对黄河水流、河床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测定,对傅秉鉴所提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。彭英甲与喀佑斯再次对合同文本进行反复推敲修改,主要是添加了解决傅秉鉴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内容,最后形成了定稿,报请升允审阅同意后,于光绪三十二年(1906年)九月十一日正式签定了合同。
    由上可见,黄河铁桥工程在决策中,能吸纳异议,慎重从事,有疑必释,避免了因决策不慎可能导致的失误。铁桥之成,决策审慎当推头功。
    二、据理力争 锱铢必较
    彭英甲在与喀佑斯的谈判中,充分运用了他办洋务的丰富经验,展示了卓越的商务才华。
商定合同是整个工程建设的最关键的环节。从合同内容来看,彭英甲在这件事上颇费心思,从各个方面为甘方争取了主动。
    首先是为甘方争取了时间上的主动权。合同规定:“铁桥料件,三十三年五月全须到天津,甘肃由天津运料,不拘时日……。”不难看出,这一规定,是对喀佑斯严,而对甘肃方宽。而之所以提出甘肃运料“不拘时日”,彭英甲也是心有所虑的。按照当时的交通状况,从天津运料,可用火车,但只能运抵郑州。自郑州运兰州,路程约  公里,翻山越岭,涉水渡河,道路状况十分恶劣。而且根据日程,甘肃运料,正当夏日雨季,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。傅秉鉴在给升允的报告中就曾提及此事,说“六盘山之陡峻而盘曲,潼关以东之狭隘而紧促”对运料有很大影响。彭英甲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。如果对甘方运料时限作出明确规定,那无疑作茧自缚。一旦路途耽搁,不能按期将材料运抵工地,则工期延误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势必由甘方承担。而“不拘时日”的规定,就使得甘方掌握了主动权,可以立于不败之地,足见彭英甲在这个问题上的良苦用心。
    其次是争取了运料难度上的主动权。合同规定:“……如有重大料件,难于运动,归泰来行自运,甘肃不管。如途中有损坏桥上材料等事,泰来行保管修理。”这一规定,按照合同的公平合理互益原则来看,几乎可以说是中方对外方的“不平等条约”。既然规定甘肃自津运料,那就不应拈轻怕重,避难就易。另外,途中损坏之责,当由运料者来负,这是不言而喻的,哪有你破坏,我负责的道理?但合同条文白纸黑字,就是这样规定的,这显然对甘方有利。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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