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6月1日起,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(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)实施。根据《规定》,通过互联网站、应用程序、论坛、博客、微博客、公众账号、即时通信工具、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,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。
截至2018年12月12日,由甘肃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批准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共32家,分别是:
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(集团)、酒泉日报社、张掖市大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、定西日报社、陇东报社、甘南广播电视台、金昌日报社、平凉日报、天水日报社、陇南广播电视台、临夏州广播电视台、武威日报社、兰州日报社、兰州广播电视台、嘉峪关日报社、白银电视台、嘉峪关广播电视台、天水广播电视台、临夏州民族日报社、平凉市广播电视台、金昌广播电视台、武威市广播电视台、陇南日报社、张掖日报社、庆阳广播电视台、白银日报社、兰州晨报传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、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广播电视站(甘肃省民航影视有限公司)、酒泉广播电视台。
其中,获得采编发布服务许可32家、传播平台服务1家。包括:互联网站30个,应用程序22个,公众账号126个,直播账号1个,其他服务形式3个,共计182个服务项。
1、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互联网站
2、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用程序
3、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公众账号
4、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直播账号
5、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其他账号
编辑:窦维娟
责编:许玲芳
主编:张建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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