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保局、省财政厅、省税务局近日联合下发《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》,《意见》明确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,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;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;受疫情影响、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、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,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,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。《意见》实施后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,支持企业复工复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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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台报道。
甘肃广电总台全媒体记者:孙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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